简易程序的简便性
1. 起诉和答辩方式简便 :允许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,简化了当事人启动和应对诉讼的程序。
2. 受理程序简便 :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,且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,可以当即开庭审理。
3. 传唤方式简便 :法院可以采用捎口信、电话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传唤当事人及证人,提高了传唤的灵活性。
4. 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 :由一名法官独自审理并作出判决,简化了审判组织构成。
5. 庭审程序简便 :在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,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关于适用法律的辩论后径行判决或裁定。
6. 裁判文书制作简化 :裁判文书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,减少了文书的制作量。
7. 审理期限较短 :规定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,提高了审判效率。
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。法律依据为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七条。需要注意的是,某些特定情况如被告下落不明、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等不适用简易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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