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
1. 一般规定 :
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,作出的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行政确认、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。
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,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,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。
2. 程序启动 :
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,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。
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,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,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。情况紧急的,可以事后补报。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,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,采取书面形式。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、申请事项、申请的事实及理由、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、申请时间等内容。
3. 调查和证据 :
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,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,收集证据。
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,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。
因调查事实、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,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;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,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。
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。
4.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:
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,平等对待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,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、适当;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,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。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,行政机关不得撤销、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;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,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,并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。
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,可能影响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,除法定情形外,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、理由、依据,陈述权、申辩权,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、方式和期限。
5. 行政处罚程序 :
行政处罚包括警告、通报批评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责令停产停业、责令关闭、限制从业、吊销许可证件等。
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,应当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程序合法,过罚相当,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处罚与教育相结合。
省地方金融局实行立案调查、审理、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,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。
6. 听证程序 :
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、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。
听证应当遵循公开、公正、及时、便民的原则,保障当事人陈述、申辩和质证的权利。
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,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。
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,并应当有专人记录。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,实行资格认证制度。
这些规定旨在规范行政行为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,建设法治政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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